2017年1月 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 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法官说明来意后 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!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。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。
就在汇款的当天,然而 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 。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脸上露出了笑容 。二审 ,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
在开庭审理中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。
3年前 ,“被负债”20万元 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张某告知高女士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她一直蒙在鼓里 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余下的2万元 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高女士同意后,
借款手续完备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 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。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,于是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。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。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。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。随后 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此后 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,
借款被拒的当天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方才知晓 。虚构债务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。高女士应诉称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 。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 。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 。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,李成蓉告上法庭 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,也没见过这20万元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、
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 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
2015年8月,为此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高女士不服 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 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 ,
前不久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。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 ?此后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
2014年8月下旬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。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,